60万滞箱费 货主只愿付5万,货代起诉还失败了?
案件是货代告货主,货代是原告。
大概过程:
货主委托货代做一票进口货物的报关和提运,货到港以后被海关查验,进了缉私。
货主随后出具费用确认函,承诺等缉私科公布了处理结果后会付掉相关费用。
而结果是海关责令退回装运港。这期间共计产生滞箱费60余万元,因为前前后后大概耗了两年半之久。
看到费用货主也惊呆了,遂否认自己出具过费用确认函,甚至说函上的章是假的,自己没盖过章,是货代偷盖的,只委托了货代做报关,
并且辩称货物都被责令退回了,进口提箱业务就没实际发生过,船公司也不应该收滞箱费。

那法院怎么判呢?
1、委托关系:成立;
2、为什么退运:因涉嫌走私进口固体废料;
3、章:机构鉴定过了是真章;
4、滞箱费60余万:货代可以追偿,但不能无限收,即损失赔偿不能超过合理范围。
“承运人在集装箱被长期占用的情况下,当滞箱费损失累计达到重新购置一个新集装箱的价格时,承运人可以重新购置一个新的集装箱以防止损失继续扩大,滞箱费的最高额度应不超过集装箱本身的价格。”
该柜型当时的市场价格是3万元,法院酌定此案滞箱费以3万元为限,货主此前已向货代支付过5万元滞箱费,因此对货代公司请求货主公司支付滞箱费60余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。
也就是说法院没看船司的计算规则,看的是实际造成的损失。

箱子并非唯一物,当损失达到一个新箱子的价格,就应该及时【止损】。而货代可以做的动作如推动弃货,推动更早退运,在该案里的体现并不明显。
行业惯例是,船司收我多少,我就找客户要多少;但法院逻辑是,你有止损义务,可要合理损失,但不能全部转嫁。
费用确认函也只能保证谁付钱,保证不了付多少钱。
60余万元理论上存在过,但实践中易蒸发。
现在回头看这单,货代赚了什么?
“经验。”
出了异常,积极处理、留痕不放任风险扩大;设置内部止损红线;跟客户坦诚说明情况,提前收取保证金···
总部地址
台州椒江区远景中心 2-1003
服务热线
0576-88802157
服务邮箱
ruihanghaiyun@126.com
企业网址
zj-ruihang.com
Copyright© 浙江芮航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2026012980号-1